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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为视角,看宋代的司法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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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是宋朝中央司法职能分管部门。刑部又分成左、右曹两部,分掌死刑案件复核和官吏犯罪案件审核,在扩大刑部的总体职权上,又进一步将狱讼、赦宥、刑法等权
大理寺、刑部和御史台是宋朝中央司法职能分管部门。刑部又分成左、右曹两部,分掌死刑案件复核和官吏犯罪案件审核,在扩大刑部的总体职权上,又进一步将狱讼、赦宥、刑法等权力细分。
提点司御史,则是中央派往各个州县的司法监督员,会定期巡视各地的司法执行状况,不仅能现场监督审判,而且将审判囚徒的具体过程、囚徒的个人情况作详细记录。
若是地方官吏有徇私舞弊、违法审判的行为,提点司御史可以当场作出决断,甚至直接上报皇帝进行裁决。
《唐语林·补遗四》中有:“御史主弹奏不法,肃清内外。”可见,士人以监督为名参讼早已实存。
一、扫除诗书诵法律
“上品无寒士,下品无庶民。”军事贵族、世俗贵族、宗教贵族,曾经通过自身的权力、财产,长期统领着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。
从商朝的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到周朝的分封各级诸侯,建立以血缘为纽带的分封制,再有魏晋时影响深远的门阀制度,一直到唐朝中后期,科举选官制度的兴盛,使得越来越多出身中下层的寒门学子进入朝堂,成为政治中心的掌握者。
宋朝,则更是在汲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之后,在职官、军事、科举、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。
在军事上,宋太祖通过杯酒释兵权解除了重要武官们的兵权,给予枢密院发兵之权却又剥夺其统兵职权,形成了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的局面。
在政治方面,原为宰相一人所有的民政、财政、军政大权进行分割,宰相只拥有一部分民政权力,而财政权、军政权则分别归属三司使和枢密院。
在监管方面,原来只负责监察百官言行的御史大臣们,通过皇帝授权为他们成立了专门的御史台,属于国家一级机构。他们不仅能继续检查百官,同时还能参与诉讼案件、司法审判、刑罚决断。
于是,在中央集权的需求下,逐渐形成了士人掌军、士人管政、士人参讼与地方审判的宋朝特色。
1、谁使尔为鱼,徒劳诉天地
早在西周时期,中国就有了较为具体的诉讼形式和程序,主要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。
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明确说到:“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,狱已断乃听,且未断尤听也?狱断乃听之。”
简单地来说,就是所涉案件的本人或家属对案件处理不满时,可以在审判结束后三个月内请求重审。
之后的《晋令》、《唐律》、《宋书·蔡廓传》中有许多关于乞鞫的案例。
东汉时期,担任尚书郎的张俊,想要弹劾告发郎官朱济和丁盛二人的品行问题,两人寻找同僚求情无果后,便决定私下贿赂侍史,以找出并告发张俊污点的办法来保全自身。在侍史的帮助下,张俊和要好的袁敞之子一同入狱并判为死罪。情急之下,张俊只好让狱吏替自己将辩解书上呈,最终获得改判,免除了死罪。
2、宥过无大,刑故无小
而于案件直接相关人通过层层上告,或者前往京城设登闻鼓的方式,来获得重审机会的上诉相对应的就是审判。
封建社会时期,还没有所谓专职法官的存在。在地方上,通常都是一官多职,就县长而言,即是一县的行政长官,也同时负责当地的税务、财务、治安和司法。
到了省一级时,才会特别设有负责刑狱的官员,宋朝时称之为提点刑狱司,又称宪司或者宪台。
主要职责就是管理所辖范围内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,以及审核州府官员所经手的卷案。他们在事务安排上具有较大灵活性,可以不提前通知地方官员而随时前往检查刑狱情况,并弹劾有不称职行为的官员。
著有《洗冤集录》五卷,被世人称为“法医学之父”的宋慈,就曾经在湖南、广东等地出任提点刑狱官,在办理案件方面注重实地检验和收集证据,力求真知。
从宝庆二年入官到嘉熙三年,宋慈用了十四年的时间,才一路从幕僚走上提点刑狱官的职位。以八个月的时间,处理当地官员积累关押了数年的两百多个案犯,之后又转为江西、湖南担任该职,多年的经历下成为了合格而出色的检察官。
除了地方长官、提点刑狱官拥有司法审判权之外,还有一类人也同样参与着一部分国家或地方的司法、刑狱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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